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错过工伤认定时间还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吗

2018/3/28

职工发生事故伤害,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,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遇有特殊情况,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,劳动者如果有合理事由的话,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,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,仍然可以获得工伤认定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7条规定,工伤职工本人申报工伤认定的,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。即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。超过该期限的,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。 当然,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,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。
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,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、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,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由此可见,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为1年。

因此,在遭遇工伤事故后,如果单位未主动申报工伤,劳动者本人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,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。